鉅大鋰電 | 點擊量:0次 | 2021年07月09日
鋰電池的規范要求
鋰電池規范(SJ/T11169-1998)
1規模
1.1這些要求包含適用予在產品中作電源用的一次(非充電的)和二次(可充電的)鋰電池。
這些電池含有金屬鋰、鋰合金或鋰離子,它們可由單個或兩個以上電池串聯、并聯或串、并聯組成,它們都是經過可逆或不可逆化學反應將化學能轉換成電能。
1.2這些要求適用于技術人員可替換和用戶可替換的運用場合中運用的鋰電池。
1.3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為了使鋰電池在產品中運用時削減著火或爆破的風險。這些電池終究是否可按受,取決予它在完好產品中的運用是否契合該產品的要求。
1.4這些要求的目的也是為了運用戶可替換鋰電池從產品中取出和丟掉時,削減因為營火或爆破對人員損傷的風險。
1,5這些要求適用予含金屬鋰不大于Sg(0.18盎司)的技術人員可替換鋰電池。含鋰量大于5g的電池是否可適用要根據其是否契合本規范的要求以及對其是否適用于預訂用途而作進一步的檢查和實驗來做出判別。
1,6這些要求適用子金屬鋰含量4g(0.13盎司)或更少的用戶可替換鋰電池,同時每個單體電池中的含鋰置不大于ls(0,04盎司)。電池舍鋰量大于4g或單體電池含鋰量大于lg,或許需求進一步的檢查和實驗,以確認這類單體電池或電池是否適用于其預訂用途。
1,7這些要求不包因吞咽鋰電池或其內含物或許造成中毒的風險;也不包含電池被切開或許觸摸到金屬鋰造成對人員損傷的風險。
1.8對具有新的或許不同于本規范的要求所規則的特性、特征,元器件,資料或體系的產品,以及有著火、電擊或對人員有損傷風險的產品,應選用確認是必要的恰當附加的元件和終究產品要求來評定,以堅持本規范所希望的可接受的安全水平。凡產品的特性、特征、元件、資料或體系與特定要求或本規范的規則相抵觸不能判為契合本規范。在以為恰當的狀況下,應選用與制定,修訂和施行辦法相一致的程序來對這些要求的修訂提出建淡和予以采納。
2概述
2,1丈量的單位
2.1.1假如一個丈量值后邊跟有帶括號的以及其他單位表明的數值時,則第二個數值或許只是近似值。第一個規則的數值為要求的數值。
2.2術語
2.2.1術語"鋰電池組"和"電池組"指的是包含用戶可替換和技術人員可替換鋰電池兩種。
3詞匯
3.1關于本規范而盲選用下列界說。
3.2電池battery
(1)-個單體電池,或許(2)既串聯也并聯辦法銜接在一起的一組單體電池。
3,3一次電池battery,primary
只能放電一次的電池。該電池未被設計成可再充電的,而且有必要采納充電電流的維護。
3.4二次電池battery,secondary
按制造廠的引薦闡明,預訂要充放電多次的電池。
3.5技術人員可替換電池battery,technician-replaceable
在產品中運用的電池,其維護和替換只能由對產品的維護和修理經過培訓的人員來進行。
3.6用戶可替換電池battery,user-replaceable
在產品中運用的電池,其維護和替換能夠由用戶來進行。
3.7單體電池cell
含有一個正電極和一個負電極的單個電化學電池。
3.8徹底充電charged.fully
當電池中貯存的電量到達制造廠規則的最大容量時,則以為電池徹底充電。
3.9限流元件component.current-limITing
在反常狀況下,用來約束電流的任何元件。限流元件包含電阻器、熔斷絲和熱熔斷器。
3,10非正常充電電流current.abnormalcharging
在過錯條件下,向一次單體電池或電池充電的電流。
3.11強制放電discharge,farced
將電池與外接電源串聯放電,然后導致電池極性倒置。
3.12全放電discharged.fully
當電池接上100fl的電阻負載,若閉合回路電壓小于0.2V,且短路電流已削減至小于1mA時,則以為電池為全放電。
3.13半放電discharged,half
當電池的額外電量一半已被放掉,則以為電池為半放電。
3.14爆破explosion
當單體電池或電池的內含物質強烈膨脹,而且單體電池或電池的外殼被撕開或分裂成兩塊或多塊時所呈現的狀況。
3.15有毒資料material,toxic
在Sax風險性工業資料參閱手冊或相關參閱攻略中有毒害風險到達中等2級的任何資料。
3.16室溫roomtemperature
大約23'C(73'F)。
3.17走漏venting
電池或單體電池的電懈液以液體、液滴或氣化物從設計的排氣孔或經過密封處冒出時的狀況。
4概述
4.1殼體
4.1.1鋰電池的外殼應具有必要的強度和剛度,以便抵擋或許會承遭到的過錯運用而不會引起著火風險。用戶可替換鋰電池的外殼應具有必要的強度和剛度。以便抵擋或許會承遭到的過錯運用而不會引起對人員損傷的風險。
4.1.2用戶可替換電池中的單體電池應選用有滿足抗扭曲強度的剛性外殼。假如翻開電池外殼并露出金屬鋰時,則運用手鉗、螺絲改錐或鋼鋸等力學工具是翻開用戶可替換單體電池外殼的最低限度的工具。
破例:本要求不適用于古鋰金屬小于0.02g(0.0007盎司)的單體電池。
4.2電解液
4.2.1用戶可替換電池在23±2℃(73±46F)常溫條件下,當電池外殼被擊穿時,不該含有或許將有毒物質射入眼睛的加壓氣體或液體,或走漏大于5rul的有毒液體。
4.3運用
4.3.1在運用中,鋰電池應有阻撓非正常充電電流的維護。在制造廠規則的故障條件下。電池對充電電流I.(見18,1)經過實驗并證明合格時,應選用下列辦法在終究產品運用中阻撓較大充電電流的維護:
a)兩個阻流元件例如二極管,或許
b)-個阻流元件和一個限漉元件,例如電阻器戲熔斷絲。
限流元件應將充電電流約束在18章非正常充電實驗所運用的電流值的三分之一。
破例1:當電池不或許接受充電電流,則在終究產品運用時,不要求在電池電路中有充電維護。例如電池動作裝置。
破例2:當電池經實驗并證明無爆破風險時,則對特定的運用不要求有維護元件。
破例3:可充電的電池僅要求有限流元件,而不要求有阻流元件。
5概述
5.1技術人員可替換電池組
5.1.1技術人員可替換單體電池或電池組要按第10-16和18章的規則進行實驗。對多單體電池拼裝件見5.3,1.圖5.1舉鍘闡明技術人員可替換單體電池或是電池組所要求的實驗。第10章短路實驗、第15章振動實驗或第16章下跌實驗的實驗成果,不該呈現著火或爆破。此外,當按短路實驗的規則進行實驗時,單體電池或電池外殼的外表溫度不該超越150'C(302'F)。假如第11章加熱實驗、第12章揉捏實驗、第13章磕碰實驗或第18章非正常充電實驗的實驗成果呈現著火或爆破,則技術人員可替換單體電池或電池的運用,應約束在不露出于已證明會引起著火或爆破的任何運用條件的運用場合,或許應約束在有相應維護的運用場合。
5.2用戶可替換電池組
5.2.1用戶可替換單體電池或電池組按第10-16、18和19章的規則進行實驗。圖5.2舉例
闡明用戶可替換單體電池或電池組所要求的實驗。除了要契合5,1.1規則的技術人員可替換
單體電池或電池的要求外,用戶可替換單體電池或電池在接受第10章室溫下的短路實驗時不該呈現排泄;除非能證明釋放的氣體是無毒的,在接受第12章揉捏實驗,或第13章磕碰實驗時,單體電池或電池組也不該呈現爆破或著火。
5.2.2-組五個樣品,每個樣品要用于進行19.2燃燒顆粒實驗,19.3拋射實驗和19.4爆破
實驗,見表6.3.假如一組五個樣品中只要一個樣品不契合要求,則要對另一組五個樣品進行實驗。該第二組的悉數樣品應契合要求。
5.3多單體電池拼裝件
5.3.1預訂用于多單體電池拼裝件或電池塊的技術人員可替換或用戶可替換單體電池,還應按10.3和第17章的規則進行實驗。這些實驗的成果不該呈現著火或爆破。此外,接受10.3規則實驗的電池組應滿足5.1.1和5.2.1對接受第10章短路實驗的單體電池或電池規則的要求。
6樣品
6.1對第10-19章規則的實驗,要用新的一次單體電池或電池組以及經烘箱中放置、溫度循環和部分或全放電或許兩種放電處理的一次單體電池或電池組。用于一次技術人員可替換單體電池或電池的每項實驗的樣品數量列于表6,1.用于一次用戶可替換單體電池或電池的每項實驗的樣品數量列于表6.3.假如一組單體電池或電池組有不同的尺度,但有相似化學性質,則要恰當挑選該尺度規模中有代表性尺度的樣品進行實驗。
6.2對第10-19章規則的實驗,要用新的二次單體電池或電池組以及經烘箱中放置、溫度循環和在25℃和60℃(7TF和140'F)兩種溫度下充放電循環處理過的二次單體電池或電池組。用于二次技術人員可替換單體電池或電池的每項實驗的樣品數量列子表6.2.用于用戶可替換單體電池或電池的每硬實驗的樣品數量列于表6,4.假如一組單體電池或電池組有不同的尺度,但有相似的化學性質,則要恰當挑選該尺度規模中有代表性的尺度的樣品進行實驗。
7樣品的處理
7.1烘箱中放置
7.1.1電池要在溫度達71±2℃(160±4'F)的烘箱中放置90d.假如制造廠商以為他們的電池能接受更高溫度,不會呈現走漏或遭受其它劣化的影響,則能夠選用更高的放置溫度更短的放置時刻。例如。電池能夠接受81±2rC(178±4'F)45d、91±2℃(196±4'F)23d或10t±2C(214+4'F)12d.相同,假如制造廠商以為他們的電池不能接受71±2℃(160±4'F)90d,則電池能夠在溫度達6t士2_C(142+4'F)的烘箱中放置180d.
7:2溫度循環
7.2.1電池要在溫度-54±2℃(-65±4'F)和71±2℃(160±4'F)的溫度下交替放置,在每種溫度下各10次。電池在每種溫度下要放置16h,每次溫度轉換要在室溫下放置8h.
7.3放電
7.3,1一次電池的電極點要與能在60d內供給希望的放電水平的電阻器相銜接來進行半放電和全放電。當知合回路電壓降到小于0.2V,且短路電流減至小于1.OmA.則以為已全放電。一組電池要在室溫下放電,另一組電池要在71±2℃(160±4'F)下放電。
7.3.2關于固體電解質或其它類型的一次鋰電池,因為電池本身發生小電流,不能在60d內放完電,因此能夠選用較長放電時刻和較高放電溫度,以便取得希望的放電水平。要遵照制造廠商引薦的放電程序,以便在最低限度的時刻內取得所需的放電水平。
7,4充放電循環
7.4.1二次電池要在25℃和60℃(77.F和140'F)的溫度下進行處理。電池要按制造廠商的規則連續進行循環實驗。制造廠商的規范有必要是使電池的額外容量得到運用,而且累積的循環次數有必要至少等于廣告宣稱的電池循環壽命,或許連續循環90d,取其時刻較短者。電池循環實驗能夠單個進行,也能夠按組進行。電池在實驗前要從頭充電。
8重要實驗的考慮
8.1有些鋰電池在按第10-19章規則的實驗或許會爆破。因此,防止爆破飛行碎片、爆破力、突然釋放熱量以及由這種爆破發生的噪聲對人員的損傷是至關重要的。實驗環境也應有良好的通風以防人員遭到或許有害的煙霧或氣體的損傷。
8.2作為另一種預防措施。在按第10-12章的規則實驗時,應監測電池外殼外表的溫度。要勸誡實驗鋰電池的所有有關人員,當鋰電池外殼外表溫度超越90℃(194'F)時,決不要去挨近鋰電池。
9溫度丈量
9.1用線規不大于0,21mmz(No.24AWG)和不小于0.05rrirr2(No.30AWG)的金屬線組成的熱電偶和電位計式儀器來-丈量溫度。
9.2對電池進行溫度丈量時,簧使熱電偶的丈量觸摸點與電池的金屬外殼緊密觸摸進行。
10短路實驗
10.1每個實驗的樣品電池順次以線規1.3nirrr2(No.16AWG)的最短銅線將電池的正、負極點銜接起來進行短路。電池被放電直到呈現火焰或爆破中止,或許直到電池全放電,和電池外殼的溫度已康復到挨近環境溫度中止。
10,2實驗要在室溫和60±2℃(140+4°F>下進行,電池組要:
a)放置在一塊標稱厚度19mm(3/4英寸)的松木板上,而且
b)在兩電極點銜接之前,按適用的狀況,在室溫或在60±2℃(140±4°F)下到達溫度平衡。
10.3除非制造廠商指明電池要用于串聯或并聯,否則,一定要單個進行實驗。當用于串聯或并聯時,要別的按每種裝備辦法所古有的最大電池數量選用五個電池進行實驗。
11加熱實驗
電池要在重力對流或空氣循環烘箱中加熱。烘箱的溫度要以每分鐘5±2℃(9±4°F)的速率上升到150±2℃(302±4°F)。要使烘箱堅持該溫度10min.然后中止實驗。
12揉捏實驗
12.1電池放在兩平板間進行揉捏。揉捏力經過臺鉗或經過具有直徑32mm(1.25英寸)活塞的液力壓頭施加。揉捏一直持續割液力壓頭上的壓力讀數到達17.2Mpa(2500磅/英寸2)。作用力大約為13kN(3000磅)。一旦到達最大壓力即可卸壓。
12.2圓柱形或棱形電池要使其縱軸平行于揉捏裝鬣的平面接受揉捏。梭形電池還要繞其縱軸旋轉90℃放置,以便使其寬旁邊面和窄旁邊面都能承遭到揉捏力。每個樣品電池只要在一個方向上接受壓力。每次實驗要運用不同的樣品。
12.3硬幣式或鈕扣式電池,要使電池平面平行于揉捏裝置的平面接受揉捏。
13沖擊實驗
13.1實驗樣品電池要放在一平面上。一根直徑7.9mm(5/16英寸)的棒十字交叉放置在樣
品的中心方位上。一個9.lkg(20磅)的重物從61cm(2英尺)的高度下跌到樣品上。
13.2圓柱形或梭形電池要使其縱軸平行于平面,并筆直于橫臥試樣中心方位,使直徑為7.9mm(5/16英寸)的曲面體的縱軸接受沖擊。棱形電池還要繞其縱軸旋轉90℃放置,以便使其寬旁邊面和窄旁邊面都能接受沖擊。每個樣品電池只要接受一次沖擊,每次實驗要運用不同的樣品。
13.3硬幣式或鈕扣式電池,要使實驗樣品的外表平行于平面。并使直徑7.9mm(5/16英寸)的曲面體橫臥在電池的中心方位上。
14濕度實驗
14.1電池要放置在14.2規則的有受控溫度和濕度的實驗箱內的高濕度條件下。
14.2實驗箱內的溫度升到6512℃(149±4°F),相對濕度妥以2h升到不小于95%.而且堅持6h.然后,實驗箱溫度要以16h降到30±2℃(86±4°F):同時堅持相對濕度至少為85CX.該程序重復總共做10個循環。
15振動實驗
15.1電池要接受振幅在0.8mm(0.03英寸)的簡諧振動[最大雙振幅為1.6mm(0.06英寸)。
15.2頻率要在10Hz到55Hz之間以lHz/min的速度改變,井在90-100min復原。電池要在三個相互筆直的方向上進行實驗。對僅有兩個對稱軸的電池,要在筆直于每個軸線的方向上進行實驗。
16下跌實驗
16.1用已振動實驗過的樣品電池從1.9m(6英尺)的高度下跌到水泥地面上10次。在釋放樣品時,要使樣品隨意取向,以便在不同的方位得到磕碰。
17強制放電實驗
17.1概述
17.1.1強制放電實驗要選用下列辦法:
a)假如電池電壓不超越12V.則17.2.1規則的辦法1適用于單個單體電池;或許
b)假如電池電壓超越12V.則17.3.1規則的辦法2適用于多單體電池塊和單個單體電池。
破例:對預訂不作串聯運用的單個單體電池,該實驗不要求。
17.2辦法1
17.2.1每個實驗樣品單體電池要順次將其與12V直流電源串聯,以制造廠商規則的放電電流L進行強制放電。規則的放電電流要用恰當標準和額外值的電阻器與電池串聯銜接來取得。實驗時刻要用下式計算:
td=2.5C/Id
式中:
Id--放電時刻。h
C--電池容量。Ah
Id--由制造廠商規則的放電電流,A.
17.3辦法2
17.3.1-個全放電的單體電池經過與相同類型的新單體電池串聯起來進行強制放電。與全放電的單體電池串聯的新電池的數量要等于要串聯運用時所包含的單體電池的最大數量減一個。五個電池妥在室溫下全放電。
18非正常充電實驗
18.l每個實驗樣品電池要將其與一個12V直流電源極性相反銜接,接受制造廠商規則的電流Ic的三倍充電電流。規則的充電電流要用恰當標準和額外值的電阻器與電池串聯銜接來取得。實驗時刻要用下式計算:
tc=2.5C/3Ic
式中:
tc--充電時刻,h;
C--電池容量,Ah;
Ic--由制造廠商規則的充電電流。A.
18,2對具有維護裝置的電池,假如制造廠商已對這種電池規則了超越維護裝置動作電流的非正常充電電流時,則電池要按18.1的規則,以剛好低于安全裝置將會動作的電流進行實驗。
19概述
19.1火焰露出實驗
19.1.1假如用戶可替換鋰單體電池或電池接受19.1.2規則的實驗:
a)發出火焰或火花,則要接受19.2的燃燒顆粒實驗;
b)發生拋射體,剛要接受19.3的拋射體實驗;或
c)呈現爆破,WJ要接受19,4的爆破實驗。
19.1.2為了防護。本實驗要在與觀測者離隔的房間內進行。每個實驗樣品單體電池或電池要將其水平放在鋼絲網篩上,網篩每25.4mm(1英寸)有20個孔眼,鋼絲的線徑為0.43mm(0.017英寸)。網篩要安裝在直徑38.lmm(1尋英寸)的實驗燃燒器上方38.lmm(1尋英寸)處。燃燒器以丙烷氣為燃料。加熱用戶可替換電池,-直到電池爆破或一直到因鋰的燃燒呈現焚毀中止。
19.2燃燒顆粒實驗
19.2.1當用戶可替換單體電池或電池接受19.2.2規則的實驗時,紗布屏不該被點著。
19.2.2為了防護,本實驗要在與觀測者離隔的房間內進行。每個實驗樣品單體電池或電池要放在鋼絲網篩上,網篩每25.4mm(1英寸)有20個孔眼,鋼絲線徑為0,43mm(0.017英寸)。
網篩要安裝在燃燒器上方38.1mm(3/2英寸)處。燃燒和空氣流量的比率,要調理到能發生亮堂的蘭色火焰-使鋼絲網篩火熱成亮堂的赤色,大約為700℃(1292°F)。一塊多層紗布屏要筆直放置,從網篩中心3紗布屏的水平酒量間隔為0.91m(3英尺)。紗布屏為914mm×914mm(1碼2),由4層紗布組成,紗布料的稱重為12~18g/m2(0.4-0.6盎司/碼2)。實驗樣品要這樣放置,使火花和燃燒顆粒最大或許地射向紗布屏的中心。在有些狀況下,有必要將實驗樣品捆在網篩上,使其固定在位。然后,將燃燒器點著,觀察用戶可替換電池,一直到電池爆破或一直到因鋰的燃燒呈現焚毀中止。
19.3拋射體實驗
19.3.1當接受19.3.2規則的實驗時,爆破的用戶可替換單體電池或電池的部分不該穿透金屬網篩,為此要使單體電池或電池的部分或悉數不該伸出網篩之夕卜。
19.3.2為了防護。本實驗要在與觀測者離隔的房間內進行。每個實驗樣品單體電池或電池要救在一個平臺板上,臺板中心開有一個孔徑102mm(4英寸)的孔。孔上蓋上網篩,網篩由鋼絲制成。每25.4mm(1英寸)有20個孔眼,鋼絲線徑為0.43mm(0.017英寸)。在樣品上要罩上一個八邊形帶頂罩的金屬籠子。籠子對邊長610mm(2英尺),高305mm(l英尺)。見圖J.9.1.金屬網篩由直徑0.25mm(0.010英寸)的鋁絲編織成,在每個方向上,每25.4mm(1英寸)有16-18根鋁線。樣品放在蓋住臺板中心孔的網篩上,并對樣品進行加熱,一直到樣品爆破,或一直到因鋰的燃燒呈現焚毀中止。
19,4爆破實驗
19.4.1當按19.4.2和19.4.3的規則實驗時,用戶可替換單體電池或電池應無滿足的爆破力掀起配重的燃燒室蓋,用幾個柱塞中任一個的下落來表明。
19.4.2爆破實驗要運用鑄鋁實驗箱,其直徑為152.4mm(6英寸),高為305mm(12英寸),見圖19.2.實驗箱要用防爆鋁制成,側邊焊接固定一個直徑152.4mm(6英寸)的進入口,在但l面距頂部下面76mm(3英寸)處設有一個直徑19.lmm(3/4英寸)的排氣孔。短螺紋接頭要穿入焊接固定的鑄鐵法蘭盤端部,在短螺紋接頭上用螺母擰緊。(1)-塊厚0.51mm(0.020英寸)的不銹鋼板和(2)一塊強度與不銹鋼板等效或更強的較厚的增強鋼板用螺栓固定鄙人法蘭盤上。在增強鋼板的中心一個直徑100mm(4英寸)的孔。然后在上法蘭盤上放上墊圈。用鋼聚碳酸脂或其它資料做成280mm×280mm(11英寸×11英寸)的板塊堆放在硬端,一直重量到達13.6kg(30磅)中止。4個等間隔固定在上法蘭盤側緣上的微動開關要觸摸到下鋼板的底側,以便能使微動開關堅持正常閉合。每個開關要與一個12V的電池和電磁鐵串聯銜接。19.1.2規則的燃燒器在實驗箱的下面,調理燃燒器使其將底部鋼板加熱到赤色火熱狀況約3min.
19.4.3開關接通,鋼柱塞吸入電磁鐵。然后將實驗樣品單體電池或電池放在實驗箱位于不錯鋼板的中心。硬幣式或鈕扣式單體電池或電池要使其正極點既面向上又面向下進行實驗。
園柱形或棱形單體電池或電池耍使其縱軸線平行于實驗箱底板的縱軸線進行實驗。關閉進入口,翻開捧氣口。將燃燒器點著,使其將不銹鋼板加熱,一直到單體電池或電池發生爆破中止。假如沒有發生爆破。10min后要中止對不銹鋼板加熱,并要使實驗箱冷卻后才熊翻開。要對樣品進行檢查以確認其沒有發生爆破。假如發生爆破。則要檢查電磁鐵,檢查是否有任何柱塞現已下落,用以表明配重板被掀起了3.2mm(l/8英寸)以上。
20概述
20.1電池應標有制造廠商的稱號、商號或商標以及類型。
20.2電池應標有"正告"詞和下列的或等效的闡明語:有著火、爆破和燒傷風險。不要再充電、拆開、揉捏、加熱到溫度超越100℃(212°F)或燃燒。
破例1:對容量小于300mAh的圓柱形電池以及硬幣式、鈕扣式、插接式電池,假如實驗表明不會存在這些風險,則能夠不要求標志。
破例2:假如證明電池在第8-19章規則的一項或多項條件下不存在風險,則能夠不需求針對那些條件的標志。
破例3:容量為300-950mAh的電池能夠標有"正告"詞以及類似于下列簡短闡明:"有爆破風險,不要充電、翻開或燃燒。"假如空間太小,不允許標在電池上,該標志能夠標在最小單位包裝上。
破例4:用戶可替換電池能夠標有"留神"詞語,代替"正告一詞。
20.3用戶可替換電池的包裝應標有"留神"一訶以及下列的闡明或等效的闡明:
"有著火和燒傷的風險。不要再充電、拆開、加熱到超越100℃(212°F)或燃燒。不到準備運用時務必保存好電池。不要讓兒童觸摸并以原包裝保存好。處理掉已竭盡的電油。切勿將電池放入口中a假如不慎吞咽了電池,應找醫師或當地毒品控制中心聯絡救助。"
破例1:最終兩名僅適用于直徑小于32mm(1.25英寸)、厚度小于3.8mm(0.15英寸)的單體電池或電池。
破例2:假如證明電池的封裝物在第8-l9章規則的一項或多項條件下不存在風險,則能夠不需求針對那條件的標志。
20.4具有用戶可替換電池的終究產品應在電池就近處采納永久性辦法標有下列內容:
"僅可替換標有制造廠商稱號或終究產品制造廠商稱號和部件號的電池,選用其它電池來替換或許會有爆破或著火的風險。見用戶輔導手冊。"
破例:假如在終究產品上不或許標出這些闡明內容,則能夠將這些信息標在操作或修理手冊上,只要電池或電池箱標有下列內容即可:"見所運用類型電池的操作或修理手冊。"
20.5操作或修理手冊應向用戶供給對竭盡電池怎么替換或處置的完好闡明。這一信息應包
含下列內容:陳說下列內容或等效內容的正告注意:
"注意一用于本裝置的電池假如處理不當有著火或化學燒傷的風險。不要一再充電、拆開、加熱到超越100℃(212'F)或燃燒。僅可替換標有電池制造廠商稱號或終究產品制造廠商稱號和部件號的電池。選用其它的電池來換或許會著火或有爆破的風險。"
b)最終陳說怎么替換電池的完好闡明:
"處置竭盡的電池,遠離兒童。不要拆開或拋入火中。"
20.6假如制造廠商在一個以上的生產廠家生產電池,每個電池的封裝物應有差異標志,以便能識別出電池為某個廠家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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