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鋰電 | 點擊量:0次 | 2019年03月13日
七成鉛蓄電池非法回收 支持企業構建規范化回收體系
我國是鉛蓄電池的生產和使用大國,鉛蓄電池產量占世界總產量超過40%,鉛蓄電池在生產制造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可防可治可控,但在非法回收處置環節的污染形勢嚴重。
針對鉛蓄電池回收再利用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天能集團董事局主席張天任提交了一份《關于支持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加快構建回收體系促進生產者責任延伸制真正落地的建議》,深入分析了鉛蓄電池制造企業在構建回收體系、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過程中的問題,他呼吁完善配套政策,加強財稅支持,簡化跨省轉運的流程審批,嚴厲打擊非法行為,加強廢舊鉛蓄電池的回收利用,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建立一個健全的鉛蓄電池回收體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
廢舊鉛蓄電池回收困難重重
據了解,每年約有1.98億只、重量超過500萬噸的鉛蓄電池報廢,其中由正規渠道回收、規范冶煉的僅為三成,而通過“地下產業鏈”進行回收處理的占到了七成,這不僅對大氣、土壤和水體造成污染,也危害了人類健康,是目前我國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的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
張天任認為,廢舊鉛蓄電池是寶貴的“城市礦山”,通過再生途徑獲得資源的成本大大低于直接從礦石、原材料等冶煉加工獲取資源的成本,而且節約能源。加強廢舊鉛蓄電池的回收利用,對于發展循環經濟,克服資源短缺對中國經濟發展的制約,具有重要意義。
2019年1月,生態環境部、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司法部等9部門聯合發布了《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已將生產者責任延伸以及廢鉛蓄電池收集許可制度納入法律調整范疇,然而,鉛蓄電池制造企業在構建回收體系、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過程中卻遭遇重重困難。
張天任表示,首先,由于廢鉛蓄電池被列為危廢品,生產企業辦理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手續時,各項審批程序耗時長、效率低,跨省跨市轉移必須采用危化品物流專用車運輸,運輸成本高。其次,增值稅抵扣問題是阻礙生產企業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最大障礙。合法規范的回收企業采用分散回收的方式,無法獲得增值稅發票,但銷售給正規的再生企業時,需開具17%的增值稅發票,因為沒有進項稅進行抵扣,導致企業成本過高。而小商小販通過無票交易的方式賣給小冶煉廠,成本上具有優勢,這是正規企業收不上電池、或者虧本收購的主要原因。
另外,生產企業從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業務網點建設難。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要求,生產企業從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業務,首先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還需在每個地級市新建一個規范化回收公司,且對收貯倉庫的面積、防滲、防腐、消防、視頻監控、信息化平臺等建設改造要求很高、耗資較大。生產企業開展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業務,從項目立項、環評,到公示、評審、報批,再到辦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按常規流程需要大半年時間,耗時較長,手續復雜。
支持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追蹤管理
支持大型、骨干鉛蓄電池企業加速構建規范化的廢舊電池回收體系,使國務院提出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能夠真正落地,防治環境污染,建設節約型社會。張天任建議:
一是完善配套政策。結合鉛蓄電池的行業特點及現狀,盡快制訂廢舊鉛蓄電池回收處理的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回收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專門管理機構;明確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明確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經營者、處置企業的責任;明確監督管理職責、處罰細則等,將回收處置納入制度化軌道。
二是加強財稅支持。按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精神,建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出臺扶持政策,支持廢舊電池規范化回收體系建設。
三是簡化跨省轉運的流程審批。
四是嚴厲打擊非法。堅決取締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建設的小再生鉛煉廠,加強聯合執法,保持高壓態勢,建立長效機制,防止“死灰復燃”;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人,應采取重罰并追究連帶責任;發揮公眾監督作用,設立舉報獎勵機制,舉報一起查處一起;加大消費者教育,使全民樹立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觀念,自覺抵制廢舊鉛蓄電池處置再生過程中的污染。
張天任同時還建議,在鉛蓄電池出廠時,用信息化手段為電池打上編碼,并將電池編號上傳到平臺之上,對該電池進行全生命周期的追蹤管理,有利于生產者責任延伸制的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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