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鋰電 | 點擊量:0次 | 2018年08月26日
廢棄化學品該如何正確處理呢?
隨著我國經濟與工業的快速發展,化學品的生產量與使用量正在逐年快速增長中,不可避免的便是廢棄化學品數量逐年攀增,據相關文獻記載,我國近幾年的廢棄化學品平均年產量超過40億噸。因此,廢棄化學品的資源再利用與科學處置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在本期合規解讀中,我們將從定義、法律法規依據、現狀、處置方式等方面為大家系統介紹廢棄化學品相關技術內容,進而使大家對廢棄化學品有更深了解。
一、定義
在國標《廢棄化學品術語》(GB/T29329-2012)中,對廢棄化學品做了定義,是指丟棄的、廢棄不用的、不合格的、過期失效的化學品,也包括包裝化學品的容器,即包裝袋、包裝桶、試劑瓶、氣體鋼瓶等。需要注意的是,廢棄化學品應與我們之前提到的危險廢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應加以區分。
廢棄化學品的特點包括來源廣泛、數量大;品種繁多、特性復雜;監管難度大、處置技術復雜;對人體和環境均具有高危害性以及具備一定的資源可利用性等。正是因為這些特點,需要對廢棄化學品進行處理或處置,其中處理方式為通過一種或多種物理、化學、生物手段,將廢棄物中對人體或環境有害的物質轉化為無害成分,或轉化為毒性較小的物質的過程;而處置方式為將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廢棄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廢棄物數量、縮小廢棄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廢棄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的活動。為了避免贅述,在下文中,對“處理”及“處置”不做概念性區分,統一稱為“處置”。
二、法律法規及標準
在《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十三五”技術標準科技創新規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系列文件中均指出應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廢棄物處置等列入重點領域,并提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因此,廢棄化學品的處置對于企業及相關機構而言,是無法回避的難題。在本文中,我們將為大家列出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及標準,以供參考。
1.廢棄化學品處置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多部法律法規中明確提出了廢棄化學品處置的相關規定,從而使廢棄化學品處置行為做到有法可依。這些文件既是監管者的執法依據,也是相關企業或機構的參考依據。
2.廢棄化學品處置的相關標準
截至2017年,國內廢棄化學品處置標準現行的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共計77項,主要包括基礎通用類標準(4項)、節能與綜合利用類標準(24項)、分析方法類標準(19項)、安全生產類標準(30項)幾大類,涵蓋范圍包括廢棄油脂化學品、廢棄催化劑化學品、廢棄聚合物化學品、廢氣、廢液等化學品類型。
通過簡要分析,目前廢棄化學品的處置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均屬于技術方法類標準,較之法屬性的強制性標準而言,其通用性更強,覆蓋面更廣,更具參考價值,更加適應市場需求。且目前制定的這些標準均采用了國內目前最新的廢棄化學品處置方法及分析方法,更具實用性。
三、廢棄化學品的處置方式
通常來說,對廢棄化學品的處置方式取決于化學品的特點(是否是危廢;是什么類型廢棄物;是否有價值等因素)。
然而據了解,目前國內對于廢棄化學品的處置效果并不理想,錯誤處置、不處置甚至是偷排偷埋的行為也是比比皆是。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企業或相關機構守法及管理意識淡薄,廢棄化學品流失嚴重,存在非法轉移及傾倒事件;
標準缺失嚴重,很多廢棄化學品的處置方式還處于空白狀態,無標準可依;
行業內處理處置技術水平參差不齊,缺乏規范性,存在無序化狀態;
監管力度較低,對于廢棄化學品的生產源、廢棄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以及流向等信息把控不到位,同時監管人員對于廢棄化學品的處置技術缺乏認知,影響監管效果;
目前廢棄處置的資質機構太少,化學品種類局限太多,導致企業廢棄化學品處置成本偏高,甚至有企業因為無資質機構接單,被迫囤積大量廢棄化學品的情況。
四、小結
在本期合規解讀中,我們重點為大家講述了廢棄化學品處置的定義、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處置方式及現狀等相關技術內容。不難發現,我國在這一領域的發展還非常薄弱,亟需進一步推動廢棄化學品處置標準的制定工作,并加強對廢棄化學品處置機構的管理工作,同時企業對于廢棄化學品的管理意識和對于環境的保護意識均需進一步提高。只有如此,才能提升我國資源綜合利用率,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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