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鋰電 | 點擊量:0次 | 2020年12月10日
電池組中的局部單體過充過放
電池組局部單體過充過放(單體輕微損壞)
為便于分析計算,假設有以下技術指標的特殊情況:
1)電池組參數:100×2V,公稱容量
100Ah,其中1段實際容量為97Ah,其余99段實際容量為100Ah;
2)供電設備參數的常規電壓閉環控制方式,其中浮動充電轉換設定電壓240.00V(執行誤差=0,單體=2.400V),放電終止設定電壓170.00V(執行誤差=0,單體=1.700V)。
當系統在充放電之間運行時,有兩個特殊的時間段,即
(1)第一個特殊時期會出現均勻充電操作下,起始時間為97h單電池電壓>2.400v,和總電壓<240.00v(此時,電源設備將繼續負責),結束時間是總電壓=240.00v(此時,電源設備將準確地執行統一充電浮充電開關)。
根據電池損傷的含義,97Ah電池在此期間處于過充狀態,其他99100ah電池處于安全范圍。
(2)第二個特殊時期會出現放電操作,下的時間是97年開始h電池電壓<1.700v,而總電壓>170.00v(此時電源設備將繼續放電),和它的結束時間是總電壓=170.00v(此時電池組將停止卸貨)。
在這段特殊的時間內,97Ah電池處于過釋放狀態,而剩余的99100ah電池仍在安全范圍內工作。
這兩個特殊時期的客觀存在必然會出現以下問題
(1)設備完善,控制準確,不能防止電池損壞,但這種個別電池的過充、過放電是在整體安全操作下進行的。從數量上看,損傷率僅占1%,損傷時間不足3%。
(2)實際系統與本例之間的差異只不過是容量差異的大小,只改變了特按時間段的長度,并不影響特按時間段的存在;該實例表明,電池組無一例外地存在固有的安全隱患,這說明電池損壞與電池事故之間存在著不可防止的內在聯系。
(3)微觀破壞電池參數的差異,微觀損傷后果是原始結構的損傷和儲能電池容量下降,這將進一步提高電池的單體,其后果是未來微損傷的原因,顯然有一個因果關系之間的惡性循環,因此合理的推論:電池損傷的后果在時間和微損傷的過程中不斷加深,直至電池完全失效,失效持續時間可能隨著操作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但在多次損傷后一定會加速劣化,直至出現不可防止的失效結果。
(4)當然,損傷率為1%或3%的損失時間不足以威脅到整個備份電源系統的安全,只能被視為一種數值方法,但只要備份電源系統反復充電和放電,這種數值方法過程會重復。換句話說,微損傷過程實際上是整個備用電源系統運行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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